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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

时间:2024-03-13 11:10:17 浏览量:53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
一、节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自从1991年央视播出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不断改善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315晚会对于提高国人的生活水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三、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6.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7.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8.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四、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2.12315维权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者通过12315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权。通过这些直接有效的维权方法与商家进行调解,同时管理部门也能对消费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3.法律途径维权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要向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门,勇敢大方地迈进去!如果仍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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